(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须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知情权、工作支持及费用保障。独立董事可行使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等,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程序及任职条件,禁止存在利害关系人员担任。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