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股份代号:03958)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制度。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则自动丧失资格,缺额由董事会补选。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提出董事会变动建议;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程序,遴选并审核人选,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制定继任计划;审查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董事会表现;研究审议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提出薪酬政策建议;审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审查董事及高管离职赔偿安排;确保董事不参与自身薪酬厘定;检查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审阅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涉股份计划事项;履行董事会及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可采用通讯表决。会议应形成决议及记录,独立董事意见须载明,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参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24年修订版同时废止,解释权归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