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于2025年10月23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管理。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应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但存在特定情形者不得任职,如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近三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等。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应在原任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聘任。解聘须有充分理由,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连续三个月无法履职、重大工作失误、泄密等情况时应解除职务,并及时报告交易所。
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董事或高管代行职责;若空缺超三个月,由法定代表人代行。秘书辞职应提前3个月提出,并完成离任审查及工作交接。
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会议筹备、保密工作、档案保管、合规提醒及与监管机构沟通等。公司应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可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