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两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若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按规定补足人数。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与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检查相关事项实施情况;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管理层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提供相关资料并形成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提案,并将结果提交董事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采取现场、书面传签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