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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化工股份(00338.HK):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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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自2025年10月22日起施行。独立董事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确保独立客观履职。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须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等相关工作经验,符合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得存在证券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失信行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者及其亲属;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亲属;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者及其亲属;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6年。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被解除职务的,需按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应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董事会应提议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征集股东权利、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信息知情权、工作支持及责任保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决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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