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就进一步延长第二项贷款及进一步延长贷款融资作出之公告)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5)宣布,于2025年10月17日订立多项补充协议,构成须予披露交易,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作出公告。
光控江苏与光大嘉宝订立第二项贷款之补充协议,将未偿还本金人民币9亿元的到期日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利率为年利率6.00%。同时,订立第二项质押之补充协议及应收账款质押之补充协议,分别以光大嘉宝对安石宜达的出资人民币13亿元及重庆发展应付光大嘉宝的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4.26亿元,年利率8.5%)作为担保。
上海安瑰与光大嘉宝订立贷款融资之补充协议,将未偿还贷款融资人民币2亿元的到期日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利率为年利率6.5%。同时,订立融资应收账款质押之补充协议,以瑞诗开发(上海)应付光大嘉宝的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9.086亿元,年利率6.5%)作为担保。
上述补充协议因构成对原有协议的重大变动,且与同一方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需合并计算。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须予披露交易。此外,过去12个月内向光大嘉宝提供的财务资助合计亦构成须予披露交易,但总额未超过资产比率的8%,无需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的一般披露责任。
董事认为各项协议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