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旨在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风险,提升资金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制度依据《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指公司以现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的投资,包括增资扩股、证券投资、联营设立企业、参与投资基金、项目资产投资等。投资应遵循合法性、适应性、组合优化和风险防控原则,原则上不从事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投机性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决策权限方面,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须报股东会批准;超过5%但不超过20%的,由董事局审议;不超过5%的,由董事长批准。证券投资可对未来12个月额度进行预计,额度不超过净资产20%的由董事局审议,超出的提交股东会。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局、董事长为投资决策机构,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建议,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财会中心负责资金管理,法务部负责合规审查。投资项目实施后,需动态监督,重大变更须报告并披露。
投资收回或转让适用于经营期限届满、破产、不可抗力等情形,处置需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可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及高管,实施人事管理与考核。
信息披露由董事局秘书办公室负责,确保合规披露。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投资与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