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公告,旨在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该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强调“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
问责范围包括: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等采取纪律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调查、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薪、调岗、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因故意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因过失造成的,按比例承担责任。存在情节轻微、主动纠错、不可抗力等情况可从轻或免于处罚;情节恶劣、阻碍调查、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将从重处理。
问责程序规定,由相关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问责委员会启动调查,审计部在15日内完成调查并上报,问责委员会15日内开会审议。被问责人有权陈述、申辩及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问责决定需提交审计委员会复核,并依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局、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同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