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本次修订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将现行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涉及条款包括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二是第十二条中删除“监事会”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资格,仅保留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候选人。三是第四十六条中删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形中的“监事”,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时,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及时报告。
此外,制度明确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在过往任职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而被提请解除职务且未满十二个月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披露相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若交易所对候选人提出异议,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须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需单独计票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