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告,该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5日第十次董事会会议第四次修订。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股东及相关利益方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如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诉讼、业绩预告等)。定期报告需按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管须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重大事件在触发条件时须立即以临时报告披露,并持续披露进展。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媒体为指定报刊、上交所网站、港交所网站及公司官网,信息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公司须对内幕信息保密,若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