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摘要如下:
公司设立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股东会行使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董事会报告、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注册资本增减、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重大资产交易及关联交易等职权,上述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代为行使。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或审计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提议等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或不同意的,相关主体可自行召集。自行召集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且召集期间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由相应召集人主持。
股东会提案由董事会、审计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提交。表决实行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制度,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2/3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制作并保存,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实施,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