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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合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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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福达合金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2.61%股权。标的公司主营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及太阳能材料制造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的公司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环保、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方面均合规,不涉及外商投资或对外投资事项。本次交易为现金支付,不涉及股本变动,不影响上市公司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产权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展业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及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及配套融资,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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