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2.61%股权,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光达电子52.61%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资产产权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有助于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