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符合相关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实施该计划有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核查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