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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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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

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受让阿拉尔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40.32%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划转不涉及支付对价,不触及要约收购。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情形,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董事会及高管团队暂无重大调整计划。收购人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前六个月内,收购人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监事赵雪梅少量减持,已声明与本次收购无关联。《收购报告书》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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