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用于非募投用途。公司须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变更募投项目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新项目情况。公司每半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