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东风汽车集团(武汉)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人)依法存续,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系因收购人吸收合并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取得其持有的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50%股权,间接持有东风科技37.35%股份。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支付,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的情形。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董事高管、章程、员工聘用及分红政策的计划。法律意见书认为《收购报告书》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