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规定,公司设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得在公司及关联单位任职或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他人,董事会应在三十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须每年对独立性自查,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独立董事履行决策、监督、咨询职责,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会议、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履职便利及津贴待遇,津贴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并在年报中披露。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