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激励对象均具备任职资格,未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