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表决权可集中使用。董事会或持股180日以上且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候选人须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并承诺接受提名。选举时,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为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不得超过该数额,否则视为弃权。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当选,但每位当选者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人数不足,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重新召开股东会。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