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关联交易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等。第三条关联人按法律法规确定,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协议内容明确具体,需按规定披露。第五条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提交审议时应附依据及公允性意见。第六条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人应提供反担保。第八条关联交易审批权限按交易金额和性质划分,由独立董事、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第九条日常关联交易需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第十条重大资产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超30%总资产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董事有关联关系应及时披露,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第十四条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第二十一条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回避表决。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协议主要内容等。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