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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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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2023年4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2023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2023年7月17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海泰转债”。

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自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公司股票已触发上述赎回条款。

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前赎回“海泰转债”的议案。公司本次赎回已取得董事会批准,符合相关规定,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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