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煤炭、坑口煤电以及煤制油煤制气煤化工等相关资产,并于A股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所涉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和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此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