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或损失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