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株冶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任命。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须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履职情况。选任程序包括研究需求、搜寻人选、资格审查、提出建议等。委员会会议须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委员须亲自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所有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