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株冶集团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该委员会旨在强化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健全风险管理决策程序。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任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如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需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及管理策略,审议重大风险并向董事会提出风险预警及改进建议,评估重大投资、并购方案可行性及风险敞口,审议年度风险预算及执行情况,审议合规管理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及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方案。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会议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原则上现场召开,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所有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