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被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凝聚力,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考核目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