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林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信息平等获取。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临时报告涵盖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等。公司应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报道,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公开澄清。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