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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新能: 卧龙新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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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卧龙新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被收购的决策及措施等。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前也需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独立董事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时,应包括专门会议工作情况。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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