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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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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威尔泰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新材”)51%的股份,构成重大资产购买及关联交易。

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法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合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维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和配套募集资金,因此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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