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制度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年应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董事会每年评估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包括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独立性、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良好个人品德等。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确保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提名独立董事需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职责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提供专业建议等。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支持,确保其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独立董事应获得适当津贴,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