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为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方正科技成立于1984年,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计划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总计不超过228人。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授予价格为2.40元/股,授予总量不超过10,425万股。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为60个月,限售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100%、100%、80%、0%。
公司已履行必要程序,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