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秦安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安徽亦高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符合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