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针对上交所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包括:延期交割的原因及影响,2025年标的资产尚未交割但作为业绩承诺期计算业绩补偿的合理性,2025年收益属于过渡期损益及纳入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分期解锁安排的合理性,资产交割前支付现金对价35%的合理性,业绩承诺与评估预测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标的公司估值情况,抵押房产和质押知识产权的用途及原因,产品质量纠纷的具体情况及影响,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中的特殊权利条款及与后续增减资的关系,标的公司注销平湖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原因及影响,标的公司收购诚芯利其的原因及价格,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购买赎回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及募集配套资金情况,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主要协议及相关安排,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及业务情况,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现金对价支付能力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标的公司新三板挂牌及摘牌的相关情况。综上,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