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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可达: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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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瑞可达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瑞可达已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募集资金将用于“高频高速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智慧能源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瑞可达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瑞可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世均,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29.46%的股份。瑞可达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本次发行事宜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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