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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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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董事选举,保障股东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细则规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30%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下,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表决权。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适用此细则。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提名需经董事会资格审查。股东会通知中应提醒股东提名候选人。投票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当选董事得票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半。若当选人数不足,原董事会继续履职并组织下轮选举。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累积投票制,并提供相应选票和说明。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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