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经核查,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