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6月))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等。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和格式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涵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违规信息披露将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