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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地矿业: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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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82%股权,同时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JAAN INVESTMENTS CO. LTD.购买葱岭能源5%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葱岭能源87%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葱岭能源100%股权,葱岭能源将成为全资子公司。

  3. 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并实际控制生产经营。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不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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