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振江股份)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振江股份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2025年4月30日至5月11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监事会未收到异议。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激励对象人数由102名调整为93名,授予价格由11.97元/股调整为11.67元/股,授予数量仍为252.90万股。授予日定为2025年6月16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未发生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也未发生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综上,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