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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新材: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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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2025)大成榕律字第449号。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通知及提案内容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5月30日、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会议于2025年6月16日14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出席人员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出席股东3人,代表股份12,834,370股;网络投票股东284人,代表股份292,590,089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两项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为江苏大通、邵武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取消前期部分已审批未使用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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