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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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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丽尚国潮”)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丽尚国潮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76133.5236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小波。公司股票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738。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优秀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预计不超过45人。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A股普通股股票。存续期为24个月,首次受让部分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将继续按相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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