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董事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特制定本细则。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时采用的累积投票制,即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使用表决权。
细则规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股东会选举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集中或分散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当选董事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得票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若当选人数不足或出现平票情况,将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或在下次股东会补选。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