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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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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通用技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增持沈阳机床股份。本次收购前,通用技术集团直接持有沈阳机床42.90%股权。收购完成后,通用技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沈阳机床50.02%股权。沈阳机床已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通用沈机集团、通用机床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取得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此外,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及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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