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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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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和其他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他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而言,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资产权属清晰,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保持独立性,且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此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所购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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