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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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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钢股份”)委托,担任其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钢股份的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

新钢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人员等,首次授予不超过177人,预留权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44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1%。

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等。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经过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将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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