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钢股份”)委托,担任其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对新钢股份的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新钢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等。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人员等,首次授予不超过177人,预留部分在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44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1%。
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后续还需经过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