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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微: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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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多家公司持有的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94.366%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射频前端、MEMS和高压模拟器件等领域的晶圆代工及封装测试业务,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不属于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此外,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57.0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特此说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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