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针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事宜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意见书指出,哈尔斯于2025年3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包括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5,490.00万元,主要用于“哈尔斯未来智创”建设项目(一期)。发行数量不超过139,880,319股,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此外,哈尔斯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内完成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注册资本变更为466,267,732元。意见书还确认了哈尔斯及其子公司在核查期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持有有效的主要资质许可和知识产权。哈尔斯及其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意见书认为,哈尔斯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