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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剑智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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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剑智能”或“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回购股份1,127,000股,占总股本的0.61%。

202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2025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根据决议,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46,938,400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拟转增股本总额为73,469,200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经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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